检测服务通用条款
检测服务通用条款
杭州泰鼎检测技术有限有限公司依据本文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下称“通用条款”)向有需求的人或者机构(下称“客户”)提供服务。通用条款内容作为相关测试合同、测试申请表等一部分内容,除非另有书面规定,双方之间的要约或服务及衍生契约关系均需遵守此通用条款的内容。
1. 检测要求
1.1. 客户申请测试时,应填写测试申请表并提交公司(可以采用email、传真和快递等方式)。如客户对测试服务有特别要求,应在向公司提交《委托测试申请表》的同时书面告知公司,公司有权审查其合理性、合法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要求。
1.2. 客户按照测试要求向公司提供合法、适用、适量的样品并支付测试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1.3. 公司根据客户测试申请表中提出的委托项目及要求提供测试服务,按约定方式发送检测报告。
1.4. 不论采取何种的送样品方式,客户应对样品进行妥善的防护和包装,以确保样品在运输或交接过程中的安全。对于运送过程样品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坏或遗失或不适用于检测的情况,公司不对此承担责任。
1.5. 客户应告知公司任何与委托服务有关的实际或潜在的风险或危险,如辐射,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物质,环境污染物或毒物等,并承诺所委托之样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1.6. 公司收到客户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样品有误、样品量不足、样品损坏,或缺少必要资料(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结果判定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客户补充合格的样品及资料,服务周期自公司收到补充的样品及资料起重新计算。
1.7. 样品在测试过程中因测试方法要求有可能受损或被毁坏,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 如客户对测试完的样品留存没有特别要求,公司将结合样品特性,按内部管理要求对样品留存。对于超过留存期的,公司有权自行销毁留存的样品,若客户要求继续保存,则客户需要承担样品保管费。如客户要求样品退回的,有关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1.9. 客户应在测试申请表中明确填写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测试项目及其所依据的测试方法。如果客户指定测试方法,则测试方法的适用与否由客户负责;如果测试方法由公司推荐,则公司负责选择适用的方法并通知客户。
1.10. 如客户在测试过程中要求变更测试服务要求时,需提出变更申请,公司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合同评审。
1.11. 如有测试项目需要分包测试,公司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但由客户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1.12. 公司测试服务周期以客户提供完整的测试申请表、测试报价单、样品已到达公司后发出开案通知(可多种通知方式)的时间开始计算。对于客户要求加急等测试服务,公司将根据测试方法、项目等条件进行确定是否可以满足。
1.13. 客户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终止测试或变更测试要求的,公司应按客户的要求终止或变更,但客户应支付公司已完成测试部分的测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费、人工费、差旅费、试剂费等),并且无权要求公司退还其之前已支付的款项。
1.14. 对由于无法预见的技术水平和测试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测试项目或不能履行测试,公司将及时通知客户,对于此种情况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 检测报告
2.1. 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可提供中文或英文语言报告。要求提供英、中英文报告时,客户应提供客户名称、样品名称等报告编制涉及的有关内容的英文信息,公司不对客户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翻译,除非另有约定。
2.2. 对于送检样品,公司报告或证书上的数据结果只针对所送检的样品负责,并不对抽取该样品的同批产品给出任何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不应超出公司对样品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范围。
2.3. 公司服务完成后,客户对检测的结果如有异议,应于检测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报告原件。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检测结果。提出复检要求时,公司仅对原样品按照原测试方法进行复检,客户应根据复检情况支付相应的复检费用。如果要换用新样品和/或提出新方法测试,则视作新的委托申请。以下情况,公司不受理复检:(1)原样品已被客户取回;(2)原样品无法保存;(3)原样品已用完;(4)原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检;(5)原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已销毁;(6)原样品发生变质;(7)不可重复测试的项目;(8)其他认为不可复检的情况。
2.4. 客户在收到报告三个月内,可提出报告更改申请,由公司对客户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修订。公司依照服务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公司不承担因客户及其代理方或其相关方使用作废、无效报告或误用报告而引起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公司对客户提出的不合理的报告更改申请有权拒绝执行。
2.5. 由于某些测试项目或方法尚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此情况下,客户若接受公司的测试服务,则报告结果仅限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其它活动使用,不能用于作为向社会出具的第三方证明作用或任何的商业用途,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
2.6. 公司依据客户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样品等进行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客户应对资料、文件及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公司或公司人员或分包方不对因客户提供了不清楚、错误、不完整、误导性或虚假的信息而导致错误结果负责任。
3. 技术服务
3.1. 公司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设立测试专用服务通道,以便客户及其供应商可享受快速通道服务,指定专人作为客户服务窗口,为客户及其供应商提供相关支持。
3.2. 根据客户要求,公司可为客户及供应商检测方法、测试要求培训等咨询等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3. 客户可通过公司的投诉热线0751-88317620*8023或通过其它任何方便的方式对相关服务进行意见反馈。
4. 双方承诺和同意
4.1. 客户承诺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公司支付测试费用,不得以与公司存在争议、交叉索赔或款项抵销等任何理由,扣留或推迟支付任何款项。客户因任何原因终止付款或未能支付应付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公司有权中止提供一切服务并拒绝发出检测报告及任何相关资料,直至客户支付拖欠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其利息。公司对由此引起的违约及损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2. 公司承诺选择采用合适的方法提供测试服务,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3. 为了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公司有权将所要求履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授权关联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第三方履行。
5. 保密及知识产权
5.1. 公司承诺对客户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及非正式出版物等承担保密义务,客户应为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
5.2. 服务过程中一方向对方所披露的任何商业机密,包括合作范围、内容、合作模式、费用,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4.3条涉及的第三方除外)披露,并保证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该商业机密的雇员有相同的义务。
6. 违约责任
6.1. 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测试费用时,每延期一日,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应付测试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中止服务和拒绝出具检测报告。
6.2. 因发生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形造成公司无法履行或完成约定的义务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不可抗力时;客户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由于客户原因致使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测试服务造成客户任何损失或损害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标准发生变更时。
6.3. 公司承诺,在履行服务义务的过程中将采用合适方法。对于公司因违反合同或者未能运用合适方法产生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或开支的任何索赔,公司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与客户签订涉及上述赔偿特定合同所规定应付指定服务的费用或代理费用总数之10倍之款,也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公司对于任何间接随之发生的损失之索赔,包括利润损失及/或未来业务损失及/或生产损失及/或委托人合同的取消所引致的一切责任无须承担责任。
6.4. 由于公司的过错导致客户的样品损毁或遗失的,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损毁或遗失样品本身市场价值的30%,也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6.5. 对于同时出现6.4和6.5条款规定的可能赔偿时,赔偿金额以其中较小金额为准。
6.6. 客户违反合同给公司及公司人员造成损害的,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7. 适用法律
7.1. 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在合同/协议及约定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8. 语言
本通用条款以中文订立,如有任何译文差异,应以中文版为准。